| 索 引 號 | 11152801011749789X/2018-00002 | 主題分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發布機構 | 臨河區人民政府 | 文 號 | 臨政發〔2018〕5號 |
| 成文日期 | 2018-05-30 | 公文時效 | 有效 |
第 一 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我區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的綜合服務能力,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整頓規范全區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配套費收費標準和加強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內政發[1999]12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通知》(內政發[2010]4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臨河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配套費(以下簡稱配套費),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市政公用設施配套建設的專項費用。配套費專項用于城市市政工程和城
市公用事業建設與維護,包括城市道路、橋梁、給排水、污水處理、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公共交通等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對象是在臨河城區規劃區范圍內進行新建、擴建、改建的各類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配套費的建筑工程項目,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結《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等手續前,書面告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建設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配套費按新建房屋建筑面積征收,擴建、改建項目按新增建筑面積征收,建筑面積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建筑面積確定,無法按建筑面積計算的構建物,按工程總投資(不含設備購置)的一定比例征收。
第二章 征收標準
第五條 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配套費征收標準為:每平方米40元;無法按建筑面積計算的構建物按工程總投資(不含設備購置)的2.5%征收。
第六條 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配套費減征的項目和額度。
(一)大學、中專、技校的校舍減征40%;
(二)黨,政等行政機關、團體辦公房減征30%;
(三)文化、衛生、科技,教育等公共設施減征30%
(四)對自治區批準確定統一規劃、綜合開發的保障性住房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積30元征收。保障性住房是指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政策性租賃住房;
(五)個人建房按每平方米30元征收。
第七條 下列建設項目免征城市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
(一)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及治理環境污染的技改、維修等環保項目;
(二)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教學設施;
(三)經民政部門確認的榮軍療養院、敬老院、社會福利院和為殘疾人服務的非營利性社會福利設施;
(四)抗震、防災工程、軍事設施及營房建設;
(五)經自治區建設廳確認的棚戶區改造項目,棚戶區改造項目的面積以征收部門認定的征拆面積為準,經住建部門審核后辦理配套費免繳手續;
(六)國家或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免征項目。
第三章 征收辦法
第八條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應征收建設項目清單,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配套費。
第九條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臨河地區配套費的征收管理工作。配套費由區住建局和區預算外管理局派專人入駐巴彥淖爾市行政服務審批中心征收,區住建局負責開具繳費票據,區預算外管理局負責票據管理。
第十條 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配套費征收操作流程:市規劃局對項目的建筑面積進行核準并向區住建局出具含建筑面積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清單以及向建設單位出具應繳納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配套費通知書→建設單位到審批大廳銀行辦理繳費手續→ 區住建局開具繳費發票→ 市規劃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 市,區住建部門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登記證》。
第十一條 城市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由建設單位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一次交清,建設規劃部門依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收費憑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于規模較大,工期較長的建設工程可按投資情況分期繳納,但必須出具分期繳納保證書,在建設工程項目竣工交付使用前,全部交清。逾期不交者,按每天千分之二加收滯納金。
第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配套費征收標準公示制度,公示的內容包括征收項目名稱、征收范圍及對象、征收標準、征收依據、繳費期限以及減免政策等。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不按規定辦理建設項目規劃、施工許可等法定手續,除接受相關部門依法處理外,應按規劃核定補辦面積及時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繳納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配套費。
第四章 管理使用
第十四條 按本《辦法》收取的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配套費全額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五條 配套費屬于政府性基金,全額納入地方國庫,實行專款專用,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配套費應當與各項城建資金統籌安排使用。
第十六條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配套費的相關工作經費納入區財政預算安排。
第五章 罰則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自收到《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配套費繳費告知書》后一個月內須繳納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配套費;逾期繳納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配套費,由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建設單位和個人出具書面的《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配套費限期繳納通知書》,仍未按規定繳納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配套費,由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書面《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配套費限期繳納催告書》,對于拒不履行的,由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將該建設單位和個人錄入巴彥淖爾市建筑業征信系統。
第十八條 征收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乏一 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一)擅自提高或降低配套費征收標準的;
(二)擅自免征、減征、分次征收配套費的;
(三)對未繳清配套費擅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建設手續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6月1日起實行。今后如需調整城市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標準的,由區財政局、住建局、區發改局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