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7日8時44分許,位于臨河區幸福路西一學校院內(見圖一),危樓拆除施工作業前,施工人員在為改裝后的挖掘機尾部氣瓶加注氮氣過程中發生爆炸,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52.7796萬元(不含事故罰款)。

圖一 事故現場情況
事故發生后,市、區兩級領導高度重視,第一時間趕赴現場查看了解事故情況,安排部署事故調查及善后工作,要求全力安撫死者家屬、依法查明事故原因、嚴肅追究事故責任,立即組織開展排查,舉一反三,防范其他行業領域同類型事故發生。8月7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臨河區人民政府成立了“8·7”事故調查處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事故調查組、輿情監控維穩組、善后處理組3個工作組,其中事故調查組由應急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紀委監委、生態環境分局、公安分局、總工會、解放街道辦事處等部門單位組成,并邀請區檢察院及聘請有關專家參與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察、調查取證、技術鑒定、查閱資料、問詢談話、專家論證和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應急處置、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意見,并針對事故暴露的突出問題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經事故調查組認定,巴彥淖爾市暢通拆遷有限公司“8·7”一般容器爆炸事故是一起因使用改裝挖掘機、違章進行氮氣倒裝作業造成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現將事故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工程項目基本情況
臨河區第一小學西側教學樓建于1997年,該樓共四層,建筑面積2320㎡。2021年臨河區第一小學因樓體老化停用此教學樓。2022年,經委托河北綠園檢測認證集團有限公司對該教學樓進行檢測鑒定屬于D級危房,存在結構性坍塌風險,且無法通過修繕加固保障安全使用,存在安全隱患。該小學于2025年7月30日與巴彥淖爾市暢通拆遷有限公司簽訂《巴彥淖爾市臨河區第一小學辦公樓拆除及垃圾清運協議》并開展危樓拆除施工作業,事故發生前,該教學樓已拆除五分之三。
(二)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單位概況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巴彥淖爾市暢通拆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暢通拆遷公司”),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和控股);該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14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508025946375691;注冊資本:人民幣壹佰萬元;法定代表人:;住所:臨河區臨陜路南側(市交通技校北200米處)。經營范圍:房屋拆除;外墻保溫工程等,營業執照有效期至2032年5月13日。經查,暢通拆遷公司未取得建設工程相關資質。
2.事故相關單位概況
(1)內蒙古高拆工程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拆公司”),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成立于2023年6月6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50802MACLA7X526;注冊資本:貳佰萬元;法定代表人:武某;住所:臨河區曙光鄉治安村六社。經營范圍:機械設備租賃;租賃服務;建筑工程機械與設備租賃;房屋拆遷服務等。經查,高拆公司未取得建設工程相關資質。
高拆公司涉及該起事故挖掘機于2022年底從河北省保定市購買并改裝,挖掘機出廠時機臂長度為14米,改裝后增長至21米,增長段兩端有明顯焊接痕跡,機臂下方加裝1個氣壓頂缸與機身相連,該氣壓頂缸動力源為內部充入高壓氮氣,利用機臂兩端原裝液壓頂缸動作時帶動伸縮,從而解決改裝設備自重大、升降困難的問題。氣壓頂缸氣源由挖掘機尾部發動機艙加裝一個報廢氣瓶供應,氣瓶與氣缸通過高壓氣管相連。
(2)巴彥淖爾市臨河區第一小學(以下簡稱“第一小學”),住所位于臨河區解放街幸福南路38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2152801461200187D,舉辦單位:巴彥淖爾市臨河區教育局,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業務范圍:實施小學義務教育、促進基礎教育發展、小學學歷教育(相關社會服務)。占地10181㎡,操場面積4930㎡,總建筑面積5309㎡,內設7個科室,在職職工101人。
經查,第一小學校委會于2025年7月26日組織召開了該校西側教學危樓拆除專題會議,制定拆樓值班方案。每日安排一名行政班子成員輪值擔任值班領導,校長、副書記、后勤主任需一人在崗帶班,不定期巡查施工安全、及時處置問題。方案明確值班要求、應急聯絡人及值班表,值班人員按規定填寫每日巡查記錄。
(三)有關合同簽訂情況
1.施工合同。2025年7月30日,第一小學與暢通拆遷公司簽訂《巴彥淖爾市臨河區第一小學辦公樓拆除及垃圾清運協議》,工程承包范圍:由第一小學指定拆除院內教學危樓;清理、清運拆除后的所有渣土,合同簽約價為8萬元,雙方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2.施工分包合同。2025年8月1日,暢通拆遷公司與高拆公司簽訂《巴彥淖爾市臨河區第一小學辦公樓拆除及垃圾清運協議》,工程承包范圍:由暢通拆遷公司指定拆除第一小學院內教學危樓主體、地溝、地窖、地基及房屋四周的臨時建筑物。清理清運拆除后的所有渣土至露出原土層及平整場地;做好施工過程中的環保灑水降塵、臨時圍擋及相鄰建筑物的安全防護,雙方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四)事故發生單位安全管理情況
暢通拆遷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與本公司李某某于2025年7月30日簽訂《授權委托書》,委托李某某為暢通拆遷公司在第一小學教學危樓拆除施工現場負責人,并代理暢通拆遷公司與高拆公司簽訂施工合同,負責組織安排施工范圍內的房屋拆除施工、渣土清運施工等事宜。
經查,暢通拆遷公司未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未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未根據該教學樓拆除項目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未采取安全技術措施,李某某未取得安全管理人員相關資格證書。開始施工后,李某某每日到現場指揮教學危樓拆除工作,并對教學危樓西側通道及周邊平房區進行安全巡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不定期到施工現場巡查,巡查過程均無相關記錄。
(五)事故發生經過
高拆公司在8月6日教學危樓拆除施工過程中,掉落的石塊將挖掘機大臂下方高壓膠管砸壞,導致氣缸和氣瓶內的氮氣泄漏,造成該挖掘機無法正常使用。
8月7日7時10分許,高拆公司武某安排學徒張某某拆除破損的高壓膠管,同時聯系購買新的高壓膠管;7時50分,武某聯系永輝氣體分公司,配送6瓶氮氣;8時許,新膠管送達,武某安排張某某和挖掘機司機甄某進行膠管安裝。
8時07分許,送氣工孫某某駕駛紅色汽油三輪車載裝6瓶氮氣及2瓶醫用氧氣抵達現場。8時20分,武某登上挖掘機,從發動機艙上方放下一根黑色高壓鋼絲膠管,隨后其下到地面將膠管另一端連接到三輪車放置的氮氣瓶上,再返回挖掘機發動機艙上方,操作閥門開始倒裝氮氣。期間武某指揮駕駛員甄某進入駕駛室,通過反復升降挖掘機大臂利用壓力差完成充氣作業,充完第一瓶后,武某蹲在挖掘機發動機與配重之間位置讓地面的送氣工孫某某幫忙更換氮氣瓶連接膠管繼續倒裝氣體,8時30分許,倒裝氣體作業過程中挖掘機發動機艙內氣瓶突然發生爆炸。
事故發生后,現場人員看到武某躺在挖掘機東北側約10米處,身體部位僅有上半身完好,腰部以下肢體全部缺失。張某某立即撥打了120急救電話,甄某撥打了110報警;8時57分,救護車抵達現場,醫護人員經現場檢查確認武某已死亡;隨后公安人員到場開展現場勘驗及人員詢問等工作。
(六)事故現場情況
事故現場位于第一小學院內操場西側中部位置,停放的挖掘機機械臂由南向北延伸,尾部發動機艙頂部機蓋因爆炸缺失,發動機艙內有一個金屬質破裂瓶體,瓶體長123cm、寬35cm、瓶壁厚0.5cm,瓶體端部的金屬管道上通過一個管件和兩個三通管件與一根黑色膠管連接,三通壓力表連接一根黑色管道,穿過發動機艙壁延伸至地面與三輪車上氮氣瓶連接。

圖二 挖掘機SK350西側照片

圖三 挖掘機殘缺瓶體照片

圖四 挖掘機SK350東側照片
(七)事故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亡人員:武某,男、漢族、29歲,身份證號:152826********0239;戶籍地址:臨河區曙光鄉鼎城小區8號樓。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規定,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約52.7796萬元(不含事故罰款)。其中:喪葬及撫恤費用2.0896萬元,清理現場費用0.69萬元;處理事故的事務費用50萬元。
(八)其他情況
根據臨河區氣象部門數據,2025年8月7日08時至11時,臨河區天氣晴,臨河本站最高氣溫27.8℃,最低氣溫24.6℃,風力較小,陣風2級左右西北風;第一小學附近最高氣溫29.1℃,最低氣溫25.7℃。
二、事故應急處置及評估情況
(一)事故信息接報及響應情況
8時45分高拆公司學徒工張某某撥打了120急救電話,8時50分許,第一小學現場有關人員向區教育局報告了事故發生情況。9時04分,挖掘機司機甄某撥打110報警電話。區教育局第一時間安排相關人員到事故現場查看事故情況,并向區政府、應急部門報告了事故情況,區政府第一時間組織應急、住建、市場監管等部門趕赴現場,應急部門通過生產安全事故直報系統對該起事故情況進行了上報[1]。
[1]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九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 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 1 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 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二)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后,8時57分救護車到達現場,經醫護人員現場查看武某已無生命體征,確認其已死亡。9時07分,公安人員到達現場后進行維護秩序并開展現場勘驗。9時10分許,區應急、區市場監管等部門到達現場開展事故情況核實,同時向區政府請示成立事故調查組對事故展開聯合調查,并按照區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指示做好死者家屬安撫善后事宜。
(三)善后處理情況
事故發生后,區政府及時成立了由屬地街道、區教育、區市場監管等部門組成的事故善后處理組,組織暢通拆遷公司有關人員主動與死者家屬就死亡賠償事宜進行溝通,經過談判協商,在依法依規、合情合理的原則下,與死者家屬達成了協議,并簽訂了《死亡賠償協議書》。
(四)事故應急處置評估
事故發生后,區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在事故處理過程中密切配合、協調聯動、響應迅速。經評估,事故應急處置指揮得當、分工明確、及時有效,未造成次生事故與輿情,本次事故應急救援及善后處置妥當,未引起不良社會影響。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通過對事故現場進行勘查,并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爆炸氣瓶和配送的氮氣進行鑒定檢測,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操作人員安全意識淡薄,違章對氣瓶進行“瓶對瓶”氣體倒裝,過程中超壓無泄放裝置,致使氣瓶金屬疲勞裂紋擴展發生物理性爆炸。具體分析如下:
1.使用改裝機械。高拆公司購買使用改裝后挖掘機,該挖掘機大臂加長7米,加長后大臂總長21米,因臂體增長導致
重力及所需牽引力增大,原有臂兩側及前段的3個液壓頂缸已無法完全滿足起降需要,故在加長的大臂下方私自加裝氣壓頂缸一個,在發動機艙內部改裝增加一個氣瓶(經鑒定該氣瓶屬于報廢氣瓶),并通過配套的壓力表、氣閥與加裝的氣缸通過高壓膠管連接,該氣瓶為加裝氣缸提供動力,未設置超壓泄放裝置[2]。
2.非法倒裝、違規操作。操作人員用一根帶有壓力表和三通閥門的黑色高壓鋼絲膠管將配送的氮氣瓶與挖掘機發動機艙內氣瓶相連進行非法倒裝,造成挖掘機內加裝氣瓶發生爆炸[3]。
[2] 《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裝氣瓶或將報廢氣瓶翻新后使用。
[3] 《氣瓶安全技術規程》(TSG23—2021)8.7.2 禁止性要求(1)禁止將移動式壓力容器內的氣體直接對氣瓶進行倒裝或者將氣瓶內的氣體直接對其他氣瓶進行倒裝;
(二)事故相關檢驗檢測和鑒定情況
事故調查組先后委托內蒙古自治區特種設備檢驗研究院巴彥淖爾分院、寧夏計量質量檢驗檢測研究院分別對該起事故爆炸的氣瓶和配送的氮氣氣體成分進行鑒定檢驗,具體鑒定、檢測結果如下:
經鑒定該爆炸的氣瓶編號為914688、容積41.6L、瓶重58.2kg、壁厚5.8mm,1990年6月生產。氣瓶裂口為縱向斷裂,觀察斷口發現:氣瓶上部斷口新鮮,呈現明亮金屬光澤,中部以下至瓶底斷口現黑灰色暗淡光澤,為陳舊性疲勞裂紋痕跡。未見燃燒過的痕跡,屬于物理爆炸。該氣瓶使用已經超過35年屬于報廢氣瓶非法改裝到挖機上作為儲能器使用,頻繁受交變應力影響,疲勞裂紋擴展導致爆炸[4]。經檢驗,使用過的5瓶,送檢氮氣瓶內的氮氣成分均符合《工業氮》GB/T 3864-2008標準要求。
[4]《氣瓶安全技術規程》(TSG23-2021)第3. 7條 氣瓶的設計使用年限制造單位應當明確氣瓶的設計使用年限,并且在設計文件和制造標志上注明。氣瓶瓶體的設計使用年限應當滿足表 3-5 的規定, 表 3-5 中未列入的氣瓶設計使用年限應當在相應產品標準中作出規定。 如果氣瓶制造單位在出廠的氣瓶上刻印或壓鑄充裝(產權)單位標志并裝設可追溯的電子識讀標志, 充裝單位能夠確保氣瓶始終處于良好的維護保養狀態并通過安全評估, 鋼質無縫氣瓶或者鋁合金氣瓶的實際使用年限可以延長至 30 年, 燃氣氣瓶的實際使用年限可以延長至 12年。表 3-5 常用氣瓶的設計使用年限(略)。
(三)間接原因
1.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缺失。第一小學將教學危樓拆除工程發包給無資質暢通公司,未與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未委托監理;暢通公司無《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情況下承接危樓拆除項目,并違法將工程項目分包給無《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高拆公司進行施工,未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未對員工進行安全培訓和技術交底,未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未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等工作[5]。
2.項目負責人履職不到位。暢通拆遷公司項目部負責人李某某作為該樓房拆除項目現場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安全意識淡薄,未取得建造師證和建筑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無證上崗履職,未制止高拆公司的違規作業行為[6]。
[5]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 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②《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二條 國家對建筑施工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建筑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建筑施工活動。
[6]①《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3.安全教育培訓不足。高拆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某未接受拆除機械設備技能培訓和氣瓶使用培訓,不具備識別和防范事故風險的能力。
4.未對施工機械進行驗收。暢通拆遷公司在拆除工程施工前,未對高拆公司所使用的機械設備和防護用具進行進場驗收和檢查[7]。
[7]①《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術規范》(JGJ147-2016)4.0.7 拆除工程施工前,應對所使用的機械設備和防護用具進行進場驗收和檢查,合格后方可作業。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5.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教學危樓拆除過程中,第一小學只針對西側人行通道進行巡查,未對作業現場進行監管;高拆公司未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管。
(四)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過第三方鑒定、檢驗,事故中使用過的5瓶氮氣成分符合行業標準要求,配送到現場的氣瓶均進行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故排除因氮氣質量問題引起事故的可能性。結合事故現場勘查、詢問綜合分析,排除其他人為故意破壞、突發災害因素等影響。
四、有關責任單位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事故單位
1.暢通拆遷公司在未取得住建部門相應資質和相關許可情況下承接樓房拆除工程并將工程項目違法分包給無資質的高拆公司;未根據該教學樓拆除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組織設計和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并采取相應安全施工措施;未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開展演練;未按照要求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未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未組織建立“雙重”雙重預防工作機制;主要負責人徐某某和項目負責人李某某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未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未對入場的施工機械設備進行驗收,不具備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8]。
[8]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三)組織開展危險源辨識和評估,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第二款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己瞬坏檬召M。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第四款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②《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第四十六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第二十一條 第一款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第二款 略。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第三十六條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第三十七條 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④《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分包:(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的;⑤《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術規范》(JGJ147-2016)3.O.2 拆除工程施工前,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3.O.3 對危險性較大的拆除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應按相關規定組織專家論證。3.O.4 拆除工程施工應按有關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各項安全技術措施進行監督、檢查。6.0.2 拆除工程施工前,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崗前安全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2.高拆公司在未取得住建部門相應資質和相關許可的情況下承接樓房拆除工程,未對臨聘的從業人員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法定代表人武某未履行主要負責人法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未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組織使用非法改裝挖掘機,私自組織氮氣倒裝作業[9]。
3.第一小學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建筑相應資質的暢通拆遷公司,未與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未將教學危樓拆除施工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未依法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對拆除工程實施監理[10]。
(二)有關監管部門
區房屋征收服務中心。未將非征收項目的建筑物拆除工程按照法定要求納入部門監管范圍,使得非征收項目的建筑物拆除工程形成監管盲區[11]。
[9]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10]《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二)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②《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術規范》(JGJ147-2016)3.0.1 拆除工程施工前,應簽訂施工合同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③《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三十條 國家推行建筑工程監理制度。國務院可以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圍。第三十一條 實行監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托監理合同。④《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第七條第(二)項 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是指:(二)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項目。
[11] 〈臨河區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臨河區有關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分工》的通知〉(臨安委會發〔2022〕2號:(三十七)區房屋征收服務中心。
(三)屬地黨委政府
屬地解放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監管力量不足,對轄區內學校、物業及在建工地等進行過安全培訓教育,針對學校的安全檢查及宣傳以防溺水、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為主,針對其他臨時性施工安全監管存在不到位情況。8月5日針對一完小院內教學危樓拆除作業噪聲影響到居民的正常生活,社區書記與網格員到現場進行實地查看后,電話告知臨河區第一小學校長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存在“重口頭提醒、輕實質跟蹤”傾向,對學校拆除的后續監管措施及施工方實際整改行動缺少有效監督提醒,隱患排查深度不夠,現場巡查只關注噪音影響,對潛在安全風險(如結構安全、操作合規性、人員防護)未能深挖細究;對拆除承包工程的施工方主體安全責任壓力傳導不夠,只是口頭提醒學校負責人和施工負責人要安全履責,對轄區內臨時性施工作業監督不到位[12]。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條第二款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按照職責對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五、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對有關責任人員處理建議
1.武某,男,29歲,群眾,高拆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安全意識淡薄,未履行主要負責人法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組織使用非法改裝挖掘機,非法倒裝作業,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予追究其責任。
2.李某某,男,51歲,群眾,暢通拆遷公司員工,臨河區第一小學教學危樓拆除項目現場管理第一責任人。不具備法定安全管理資質情況擔任項目經理,無證上崗,未根據該教學樓拆除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對高拆公司使用非法改裝挖掘機、違法倒裝氮氣等危險作業未予以制止,未履行現場安全管理職責,未組織開展施工現場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未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未履行驗收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建議臨河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對其作出處理[13]。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蛘叩蹁N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徐某某,男,58歲,群眾,暢通拆遷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安全第一責任人,不具備法定安全管理資質,未履行主要負責人法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未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未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未對該樓房拆除項目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無安全檢查記錄,違規授權無資質人員擔任現場負責人,未全面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建議臨河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14]。
4.王某某,女,中共黨員,臨河區第一小學校長、法定代表人。未組織開展對該危樓拆除項目總承包單位資質的核查工作,未牽頭組織與該項目總承包公司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以明確雙方安全管理職責,未安排專人或組織相關部門將該危樓拆除項目的施工資料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同時未履行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對該危樓拆除項目全過程實施監理的職責,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建議移送臨河區教育局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七條第(九)項的規定,給予其誡勉問責[15]。
[14]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②《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第十九條第(一)項 第十九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15]《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七條 黨組織、黨的領導干部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予以問責:(九)履行管理、監督職責不力,職責范圍內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群體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發生其他嚴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5.孫某某,男,58歲,群眾,巴彥淖爾市永輝氣體制造有限公司臨河分公司送氣工,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從事氮氣、氧氣等危險貨物運輸作業。將氮氣瓶與醫用氧氣瓶混裝于不符合規定的汽油三輪車中,運輸過程中無押運人員、未懸掛危險貨物運輸標志,未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協助武某進行違規氣瓶連接操作,加劇作業風險,違反了《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八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建議臨河區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16]。
[16]①《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二款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是指使用載貨汽車通過道路運輸危險貨物的作業全過程;第三款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是指滿足特定技術條件和要求,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載貨汽車(以下簡稱專用車輛)。第八條第(三)項第2目 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并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從事劇毒化學品、爆炸品道路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經考試合格,取得注明為“劇毒化學品運輸”或者“爆炸品運輸”類別的從業資格證。第三十五條 駕駛人員應當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駕駛人員或者押運人員應當按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 617)的要求,隨車攜帶《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第四十三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必須熟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技術標準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了解所裝運危險貨物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發生意外事故時的處置措施,并嚴格執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 617)等標準,不得違章作業。
②《危險化學品倉庫儲存通則》5.1 危險化學品倉庫應采用隔離儲存, 隔開儲存, 分離儲存的方式對危險化學品進行儲存。5.5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配存,應符合附錄A及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的要求。(附錄A略)
③《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617-2023)第7部分運輸條件及作業要求---4.1運輸單元:應使用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除外)或半掛牽引車與半掛車組成的汽車列車作為載運危險貨物的運輸單元。④《道路交通管理機動車類型》(GA802-2019)(略)。⑤《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四條 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并分別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一)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以外的貨運經營的,向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二)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依照前款規定收到申請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使用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貨運經營的,無需按照本條規定申請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車輛營運證。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運輸危險貨物應當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保證危險貨物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并懸掛明顯的危險貨物運輸標志。
⑥《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技術條件,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第三款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懸掛或者噴涂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警示標志。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三)發現從業人員違章作業不加制止的;
(二)對有關責任單位處理建議
(1)暢通拆遷公司。無建筑相關資質,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情況下承接工程并違法分包給無資質的高拆公司,未落實公司主體責任,未針對教學危樓拆除工程制定安全組織設計、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未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未對從業人員開展安全培訓,未對高拆公司的施工機械及作業過程進行安全檢查和驗收,暢通拆遷公司是本次事故發生的主體責任單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四十五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三十五條,《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建議臨河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要求其依法承擔本次事故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建議臨河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對暢通拆遷公司進行行政處罰[17]。
[17]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第四十五條 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第四十六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②《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術規范》(JGJ147-2016)3. O. 2 拆除工程施工前,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3. O. 3 對危險性較大的拆除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應按相關規定組織專家論證。3. O. 4 拆除工程施工應按有關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對各項安全技術措施進行監督、檢查。4.0.7 拆除工程施工前,應對所使用的機械設備和防護用具進行進場驗收和檢查,合格后方可作業。6.0.2 拆除工程施工前,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崗前安全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③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④《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第十四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一般事故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傷,或者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的罰款;
(2)高拆公司。未取得建筑業資質證書及安全生產許可證,違法承接危樓拆除工程。未認真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使用非法改裝挖掘機及對淘汰氣瓶進行倒裝,未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未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未對從業人員開展安全培訓,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七條,《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建議由臨河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要求其依法承擔本次事故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建議臨河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對高拆公司進行行政處罰[18]。
[18]《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并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3)第一小學。將教學危樓拆除工程違法發包給無資質公司,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未履行施工資料備案義務,未委托工程監理單位實施安全監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建議移送臨河區教育局依據《教育部黨組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實施辦法(試行)》第十五條的規定,對臨河區第一小學黨支部進行問責,并在全區教育系統內通報[19]。
(4)巴彥淖爾市永輝氣體制造有限公司。在無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證情況下,安排無資質人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運輸車輛不符合安全要求,違規混裝氮氣與氧氣、未落實押運制度及警示標志要求,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從業人員未確認現場情況幫助充氣,未制定分公司送氣相關安全管理制度,未及時消除分公司長期使用三輪車運送氣瓶存在的安全隱患[20],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建議移送臨河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對其作出處理[21]。
[19]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②《教育部黨組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實施辦法(試行)》第十五條 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包括: (二)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重的,應當責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20] ①《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檢測不合格的、車輛技術等級達不到一級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第三十二條 專用車輛應當配備符合有關國家標準以及與所載運的危險貨物相適應的應急處理器材和安全防護設備。第三十六條 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除駕駛人員外,還應當在專用車輛上配備押運人員,確保危險貨物處于押運人員監管之下。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 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第四十七條 第二款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技術條件,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第三款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懸掛或者噴涂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警示標志。第四十八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配備押運人員,并保證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處于押運人員的監控之下。③《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并實施監督管理。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第一百零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其他處理建議
1.房屋征收服務中心。未嚴格按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分工履行對拆除工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未有效對本行政區域內非征收項目的建筑物拆除工程進行監督檢查,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房屋征收服務中心向臨河區委、區政府作深刻書面檢查。
2.解放街道辦事處。未有效督促所屬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對轄區內拆除施工檢查工作組織開展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監督管理責任。建議解放街道向臨河區委、區政府作深刻書面檢查[22]。
[2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條第二款(略)。
3.本次事故中涉及的其他法律責任,如相關施工、民事等法律責任,建議相關當事人通過其他法律途徑解決。
六、事故主要教訓
本次事故的發生,充分暴露出暢通拆遷公司未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無資質承接拆除工程且違法分包,安全教育培訓缺失,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素質低,對氣瓶爆炸風險毫無認知,未制定并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反映出建筑拆除領域企業主體責任“懸空”,違法違規行為鏈條化,“打非治違”存在盲區。內蒙古高拆公司非法改裝挖掘機長期使用、淘汰氣瓶未被排查,行業主管部門對施工過程中使用非法改裝施工機械設備、“瓶對瓶”倒裝類高風險違法作業行為監管“失守”[23]。
[23] 《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四十五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將安全生產工作作為行業、領域管理的重要內容,從行業規劃、產業政策、標準規范等方面加強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按照各自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加強對本行業、本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督促。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1.開展建筑拆除領域專項整治
由房屋征收服務中心牽頭制定專項整治方案,聯合住建部門等部門對全區范圍內所有拆除項目開展排查,重點整治“無資質承接、違法分包、未批先拆”、使用非法拆除工程機械設備、建筑施工領域改裝設備、加裝報廢氣瓶等隱患,對違法企業一律吊銷資質、納入失信名單,在規定期限內禁止參與建筑市場活動,加強對建筑市場活動的安全管理,加強對建筑活動參與人員法律意識和安全意識的教育,促使建設工程領域安全生產處于良性發展態勢。嚴格拆除施工的審批、備案程序,加大對非法施工、非法發包的查處力度,督促建筑物拆除公司做好拆除工程施工前,對所使用的機械設備和防護用具進行進場驗收和檢查工作。
2.強化行業監管責任,督促相關企業落實主體責任
市場監督管理局強化督促轄區內氣瓶充裝站加強監管,強化對報廢氣瓶管理,本地報廢氣瓶嚴格履行氣瓶報廢程序;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需全面核查從業人員資質,嚴禁混裝、無證運輸等行為,交通運輸部門應加大路面執法和源頭管控力度,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
房屋征收服務中心組織建筑拆除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拆除作業相關設備培訓。拆除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全員開展安全培訓,企業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需通過安全生產知識考核,特種作業人員必須100%持證上崗,一線人員需掌握崗位風險和應急技能。
加強街道、社區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加強街道辦事處人員安全相關的專業培訓,建立“街道吹哨、部門報到聯動機制”,對小型臨時施工項目實行“立項必查、作業必監”,確保隱患早發現、早處置。強化社區網格安全督查、考核機制。
同時,臨河區有關鄉鎮、街道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同步開展上述工作,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針對拆除施工類臨時性施工作業,要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臨河區教育局以此次事故為警示,嚴格落實“三個必須”“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要求,樹牢安全紅線意識。通過分層分級簽訂責任書、明確責任清單,壓實安全生產責任鏈條;聚焦校園施工、有限空間等重點領域,加大隱患排查頻次,強化拆除工程類施工時間短、危險性較大的臨時性施工項目的監管,對學校負責施工監管的相關人員進行專項培訓,提升專業管理能力;建立考核機制,將安全工作納入年度考核,嚴肅追責問責,全面筑牢教育系統安全生產防線。
“8·7”事故調查組
2025年12月23日
初審:苗杰 復審:包慧 終審: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