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單位:巴彥淖爾市臨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要振海
受委托單位:巴彥淖爾市臨河區勞動者維權服務中心
法定代表人:張杰
為規范勞動領域行政執法工作,依法確立行政執法委托單位與受委托單位的權利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內蒙古自治區行政權力監督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內部文件)、《關于進一步明確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臨機編發〔2025〕28號、《關于設立巴彥淖爾市臨河區勞動者維權服務中心的通知》(臨機編發〔2025〕29號)、《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條“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受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中的勞動保障監察員應當經過相應的考核或者考試錄用。勞動保障監察證件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制?!?/span>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巴彥淖爾市臨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委托巴彥淖爾市臨河區勞動者維權服務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勞動領域行政執法權。
一、委托執法范圍
(一)負責巴彥淖爾市臨河區行政區域內勞動領域的行政執法工作,依法查處糾正上述領域違法行為。(詳見委托行政權力事項清單)
(二)在委托期間,如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重新頒布或修訂的,委托行政權力事項內容隨之變動。
(三)委托事項或委托單位機構職能發生調整時,應當另行簽訂委托協議。
二、委托執法依據
(一)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
(二)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等。
(三) 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國務院關于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等。
三、委托執法權限
受委托單位在委托權限范圍內以巴彥淖爾市臨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名義對勞動領域行政管理相對人行使下列行政執法權:
(一)行政檢查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管理相對人行使行政檢查權,可以通過查閱、復制、查封、扣押有關資料等方式收集相應證據,并制作現場檢查(勘驗)筆錄、調查(詢問)筆錄、決定書、調查終結報告等文書。依法履行立案審批、處罰告知審批、處罰聽證審批、行政處理決定審批等執法審批程序。
(二)違法行為制止權。對行政管理相對人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行政管理相對人有涉嫌勞動領域違法行為,有權要求行政管理相對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出具如: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或整改復查意見書(委托單位可提供本系統法定的執法文書)等相關法律文書,并向委托單位報告。必要時經委托單位批準,以委托單位名義依法可采取抽樣取證、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暫停生產、銷售、使用、營業、運營等措施。
(三)行政處罰權。受委托單位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違法行為,以委托單位名義行使行政處罰權(含簡易程序)。受委托單位應將處罰情況向委托單位報備。
(四)提請行政處罰權。受委托單位發現行政管理相對人的違法行為不屬于其法定職權或者委托職權范圍的,應當提請委托單位依法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
四、委托執法責任
(一)委托單位責任
1.指導和監督受委托單位在委托權限范圍內以委托單位名義實施行政執法行為,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如受委托單位與委托單位內(下)設或所屬,依據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執法權力的組織發生管轄權爭議,由先立案的進行查辦。委托單位也可以直接指定管轄。
2.對受委托單位因違法導致案件錯誤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單位承擔,委托單位承擔相應責任后,可以根據受委托人的過錯責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對受委托單位違法或不適當的行政執法行為予以糾正或者撤銷;受委托單位違法實施行政執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委托單位可以解除委托執法。
4.委托單位應組織受委托單位執法人員參加相關執法資格培訓及相關業務學習,并為其協調申辦行政執法證件,確保執法人員具備開展本行業領域行政執法工作的資質和能力。
5.委托單位應為受委托單位提供相關資料、執法監管應用系統及規范的行政執法文書、表格等技術支持;按照有關規定可以提供物資、裝備保障的,應及時提供,確保受委托單位能夠有效開展該領域內的行政執法工作。
6.委托單位對受委托單位依法查處的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集體討論決定,并履行法制審核責任。
7.委托單位應當將委托書向社會公布。
(二)受委托單位責任
1.受委托單位只能在委托權限和范圍、期限內,以委托單位的名義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2.受委托單位依法查處的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提交委托單位進行集體討論決定,屬于應當進行法制審核范疇的,應進行法制審核。
3.受委托單位在履行行政執法行為時,必須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并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4.受委托單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委托單位委托的行政執法行為。
5.受委托單位主動接受委托單位的指導和監督,參與和配合委托單位的行政執法工作。
6.受委托單位嚴格按照委托執法的有關規定,以委托單位的名義制作行政執法文書,負責執法案卷整理歸檔并符合要求;主動接受委托單位和行政執法監督部門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及上級有關部門的檢查。
7.受委托單位應建立相關的監督檢查實施辦法和行政執法相關制度。
8.受委托單位應及時掌握有關委托執法領域的法律、法規、執法依據、執法標準、相關解釋,以及行業動態、上級指示、工作要求,并定期向委托單位書面報告在委托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開展行政處罰工作的有關情況。
9.受委托單位以自己的名義執法或者超越委托權限,亂施行政處罰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單位自行承擔。
10.受委托單位應當將委托書向社會公布。
五、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從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止。(如有案件在委期限內沒有辦結,僅該案件可承接受委托權限依法繼續辦理,直至辦結。)
本委托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者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兩年由委托單位對受委托單位進行一次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委托書;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委托。
本委托書一式四份,委托單位和受委托單位各執一份,另兩份分送巴彥淖爾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級主管部門)和臨河區司法局(同級司法局)備案。
附件:委托行政權力事項清單
委托單位(蓋章) 受委托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法定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行政執法委托書
委托單位:臨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要振海
受委托單位:臨河區社會保險事業服務中心
法定代表人:杜逢陽
為規范養老保險領域行政執法工作,依法確立行政執法委托單位與受委托單位的權利義務,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委托,可以進行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的檢查、調查工作?!薄渡鐣kU稽核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稽核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和社會保險待遇領取情況進行的核查?!钡谌龡l:“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稽核工作??h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稽核部門具體承辦社會保險稽核工作?!薄渡鐣kU經辦條例》第四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現用人單位、個人、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規章的,應當責令改正?!钡谒氖鶙l:“個人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回;難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簽訂還款協議分期退回,也可以從其后續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或者個人賬戶余額中抵扣。”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臨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委托臨河區社會保險事業服務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養老保險領域行政執法權。
一、委托執法范圍
(一)負責臨河區行政區域內養老保險領域的行政執法工作,依法查處糾正下列違法行為(委托單位內(下)設或所屬機構,依據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執法權力的除外)。包括:
1.用人單位(包括有繳納社保義務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未按規定為單位和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2.個人存在多享受等違規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情況;
3.社會保險服務機構未按規定履行服務協議、執行費用結算項目和標準。
(二)在委托期間,如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重新頒布或修訂的,委托行政權力事項內容隨之變動。
(三)委托事項或委托單位機構職能發生調整時,應當另行簽訂委托協議。
二、委托執法依據
(一)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二)法規,《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社會保險經辦條例》。
(三)規章,《社會保險稽核辦法》。
三、委托執法權限
受委托單位在委托權限范圍內以臨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名義對臨河區領域行政管理相對人行使下列行政執法權:
(一)行政檢查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經辦條例》、《社會保險稽核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統模式”實施前,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管理相對人行使“統模式”實施前的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和社會保險待遇領取情況進行檢查,可以通過查閱、復制、查封、扣押有關資料等方式收集相應證據,并制作《現場檢查(勘驗)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稽核意見書》、調查終結報告等文書。
(二)違法行為制止權。對行政管理相對人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行政管理相對人有涉嫌養老保險領域違法行為,有權要求行政管理相對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出具如:《稽核意見書》《退回個人多享受待遇決定書》等相關法律文書,并向委托單位報告。必要時經委托單位批準,以委托單位名義依法申請強制措施。
(三)提請行政處罰權。受委托單位發現行政管理相對人的違法行為不屬于其法定職權或者委托職權范圍的,應當提請委托單位依法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
四、委托執法責任
(一)委托單位責任
1.指導和監督受委托單位在委托權限范圍內以委托單位名義實施行政執法行為,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如受委托單位與委托單位內(下)設或所屬,依據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執法權力的組織發生管轄權爭議,由先立案的進行查辦。委托單位也可以直接指定管轄。
2.對受委托單位因違法導致案件錯誤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單位承擔,委托單位承擔相應責任后,可以根據受委托人的過錯責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對受委托單位違法或不適當的行政執法行為予以糾正或者撤銷;受委托單位違法實施行政執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委托單位可以解除委托執法。
4.委托單位應組織受委托單位執法人員參加相關執法資格培訓及相關業務學習,并為其協調申辦行政執法證件,確保執法人員具備開展本行業領域行政執法工作的資質和能力。
5.委托單位應為受委托單位提供相關資料、執法監管應用系統及規范的行政執法文書、表格等技術支持;按照有關規定可以提供物資、裝備保障的,應及時提供,確保受委托單位能夠有效開展該領域內的行政執法工作。
6.委托單位對受委托單位依法查處的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集體討論決定,并履行法制審核責任。
7.委托單位應當將委托書向社會公布。
(二)受委托單位責任
1.受委托單位只能在委托權限和范圍、期限內,以委托單位的名義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2.受委托單位依法查處的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提交委托單位進行集體討論決定,屬于應當進行法制審核范疇的,應進行法制審核。
3.受委托單位在履行行政執法行為時,必須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并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4.受委托單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委托單位委托的行政執法行為。
5.受委托單位主動接受委托單位的指導和監督,參與和配合委托單位的行政執法工作。
6.受委托單位嚴格按照委托執法的有關規定,以委托單位的名義制作行政執法文書,負責執法案卷整理歸檔并符合要求;主動接受委托單位和行政執法監督部門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及上級有關部門的檢查。
7.受委托單位應建立相關的監督檢查實施辦法和行政執法相關制度。
8.受委托單位應及時掌握有關委托執法領域的法律、法規、執法依據、執法標準、相關解釋,以及行業動態、上級指示、工作要求,并定期向委托單位書面報告在委托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開展行政處罰工作的有關情況。
9.受委托單位以自己的名義執法或者超越委托權限,亂施行政處罰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單位自行承擔。
10.受委托單位應當將委托書向社會公布。
五、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從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止。(如有案件在委期限內沒有辦結,僅該案件可承接受委托權限依法繼續辦理,直至辦結。)
本委托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者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兩年由委托單位對受委托單位進行一次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委托書;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委托。
本委托書一式四份,委托單位和受委托單位各執一份,另兩份分送巴彥淖爾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臨河區司法局備案。
附件:委托行政權力事項清單樣表
委托單位(蓋章) 受委托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法定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