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11152801011749789X/2023-00001 | 主題分類 | 農牧業、林業、水利 |
| 發布機構 | 臨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 號 | 臨政辦發〔2022〕28號 |
| 成文日期 | 2022-04-26 | 公文時效 | 有效 |
臨政辦發〔2022〕28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農場、辦事處,區直各有關單位:
經區政府2022年第五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將《臨河區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臨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4月26日
臨河區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老有所養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牧民參保工作的通知》(內人社辦發〔2017〕16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和管理,并遵循以下原則:
(一)保基本、廣覆蓋的原則。與當地經濟發展和承受能力相適應。
(二)應保盡保的原則。根據被征地農民年齡、籌資標準、保障預期等因素,合理引導納入參保范圍的被征地農民全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待遇。
(三)堅持現行制度原則。被征地農民選擇參加城鎮職工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按現行相應的制度規定進行參保繳費和享受待遇,并按相應的經辦流程提供服務。
(四)多方籌集資金的原則。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由政府進行補貼,鼓勵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幫助出資,多渠道籌集養老保險費。
(五)強化監督和管理原則。相關部門各司其職確保資金落實到位和安全運行。
第二章 保障對象和認定程序
第三條 臨河區行政區域內,因政府依法統一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而導致失去大部分或全部土地,且在征地時依法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年滿16周歲及以上的在冊農業人口,按照規定參加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的年齡以被征地補償協議簽訂之月計算。
第四條 本行政區域內,2019年12月20日以后依法征收集體土地且一次性征地或累計征地比例達到85%以上(按人計算),年滿16周歲以上的家庭成員,可自愿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或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第五條 被征地農戶根據戶內人員實際情況和征地補償情況,自主確定參保人員和參保類別。
第六條 以下人員暫不列入參保范圍:
(一)行政事業單位的在職、退休、退職人員及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金的人員;
(二)已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及領取城鎮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金的人員;
(三)服刑、勞教和外逃期間的人員;
(四)全日制在校學生和現役軍人;
(五)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參保人員名單由村集體組織提出,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所屬鄉鎮政府進行復核確認并予以公示,公示無誤后由鄉鎮主要領導簽字蓋章并報區政府審批備案,社保經辦機構辦理。
第三章 補貼辦法及標準
第八條 符合參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從征地補償協議簽訂之月起,可自愿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個人無論自愿選擇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繳費,均享受同等標準的參保繳費補貼。對于符合條件納入本辦法保障對象的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政府給予參保繳費補貼,不符合參保繳費條件或不參保繳費的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
第九條 補貼標準按照現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相關政策執行,繳費基數統一按照自治區規定的60%檔次確定,繳費費率為20%,其中個人繳納8%,政府繳費補貼12%,即個人承擔40%,政府繳費補貼60%,補貼年限最長不超過15年。
第四章 繳費辦法
第十條 擬參保人員繳費辦法:
(一)選擇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
截至被征地補償協議簽訂之月起,年滿16周歲符合參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按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相關政策,逐年繳納每年的養老保險費,繳費后由所在鄉鎮給予報銷當年政府應補貼部分至滿15年,被征地農民符合待遇領取條件方可辦理領取手續。
政府應補貼金額按年核定,以每年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使用的全自治區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以下簡稱“全口徑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為標準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為:
每人每年享受的政府繳費補貼金額=當年執行的全口徑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60%×12%×12(月)。
(二)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1.年滿16周歲至年滿45周歲的被征地農民,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逐年繳納養老保險費(檔次自定),政府繳費補貼按年劃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政府繳費補貼參照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補貼標準逐年計算至滿15年。符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時,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2.年滿45周歲(不含)以上的被征地農民,按政策補繳最高年限養老保險費(檔次自定),之后個人按政策逐年繳納養老保險費,政府繳費補貼(標準同上)按年劃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符合待遇領取條件時,政府繳費補貼不足15年的,按當年政府的補貼標準一次性補足15年,劃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 已參保人員繳費辦法:
(一)已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
1.已領取待遇的被征地農民(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根據其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的繳費年限,政府繳費補貼由各涉及鄉鎮人民政府按預測金額平均計算并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原有待遇不變。
2.未領取待遇的被征地農民,繼續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相關政策,逐年繳納每年的養老保險費,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繳費后需提供當年參保繳費憑證原件,由所在鄉鎮給予報銷當年政府應補貼部分,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二)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1.已領取待遇人員,個人可以不繳費也可以補繳費,政府繳費補貼按預測金額由各涉及鄉鎮人民政府一次性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中,之后社保經辦機構根據政策重新計發待遇,已領取待遇人員從次月起享受相應的待遇。
2.年滿16周歲至年滿45周歲未領取待遇的,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繼續逐年繳納養老保險費(檔次自定),政府繳費補貼按年劃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政府繳費補貼參照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補貼標準逐年計算至滿15年。
3.年滿45周歲(不含)未領取待遇的,按政策補繳最高年數個人養老保險費(檔次自定),政府繳費補貼(標準同上)按年劃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符合待遇領取條件時,政府繳費補貼不足15年的,按當年政府的補貼標準一次性補足15年,劃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 其他事宜:
(一)被征地農民就業的,隨同就業單位參保繳費期間不予享受政府繳費補貼,同時扣減相應繳費補貼年限(計算到月)。被征地農民離開用人單位后未再就業的,應以靈活就業人員形式續保繳費,其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費期間可享受相應的政府繳費補貼;參保后未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費的年度不予享受政府繳費補貼,同時扣減相應繳費補貼年限。
(二) 符合本辦法“保障對象”資格條件的現役軍人,在服現役期間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規定參保繳費,暫時保留其被征地農民身份資格,其退出現役后自主就業的,個人可按本辦法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三)年滿16周歲的被征地在校學生,以及被征地時已就業并由就業單位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正在參保的被征地農民,可保留其被征地農民身份資格。
(四)征地時,政府繳費補貼部分按預測金額一次性到位。若預存與實際繳費不符,補貼資金不足時,財政預算給予補充;補貼資金剩余時,則由鄉鎮政府退回財政。
(五)被征地農民原來參加過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六)選擇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且未實現穩定就業的,執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相關政策,繳費標準統一按照每年自治區規定的檔次自行確定,但政府繳費補貼標準不變,需從符合被征地農民參保條件當年開始逐年繳費,不得補繳。
(七)男年滿16周歲不滿45周歲,女年滿16周歲不滿35周歲的被征地農民,繳納養老保險費滿15年但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可按政策自行繼續逐年繳納養老保險費,直至達到待遇領取年齡。
(八)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未達到待遇領取條件前死亡的,今后年度不再給予政府繳費補貼。
(九)被征地農民無論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期間如有斷繳年度,不予享受政府繳費補貼,同時扣減相應補貼年限。
(十)本條第(一)、(二)、(三)項人員,從被征地補償協議簽訂之月作為核定政府繳費補貼起算時間(2019年12月21日至本辦法實施之日期間征地的,從本辦法實施之月作為起算時間),今后按本辦法參保繳費的,可享受相應的政府繳費補貼。未按本辦法繳費期間不予政府繳費補貼,同時扣減相應繳費補貼年限。
第五章 預存制度
第十三條 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用預存制度。預存資金計入征地成本,在征地補償費用中單獨足額安排。
第十四條 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統一按照自治區規定的現行靈活就業人員60%檔次為繳費基數,繳費費率為20%、政府繳費補貼為12%的標準,從被征地當年開始預測后14年的養老保險繳費補貼金額部分,一次性預存15年(含當年)至各涉及鄉鎮開設的養老保險費補貼專戶。以2022年征地為例,從被征地當年開始繳費,按前10年(2012年至2021年)全區繳費基數平均增長率(9.3%)預測后14年的養老保險繳費補貼金額(見附表)。
第十五條 自然資源分局在計算土地成本時,要增加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費項目。預存的養老保險費存入各涉及鄉鎮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費補貼專戶,預存的養老保險費不到位,不予報批征收土地。
第六章 繳費年限及待遇標準
第十六條 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人員和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60周歲的人員,繳費年限分別累計滿15年,可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分別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金計算辦法計算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被征地農民只能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一種待遇。
第十七條 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被征地農民享受相應的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第十八條 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后,社保經辦機構為其記錄相應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和繳費年限。
第十九條 被征地農民跨統籌地區流動的,養老保險關系及資金隨同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符合本辦法政府繳費補貼條件的,由所在鄉鎮按規定給予報銷。
第二十條 被征地農民原來參加過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按轉移接續相關規定予以合并。
第二十一條 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達到待遇領取年齡,繳費不滿15年的,繼續繳費直至滿15年,方可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死亡后享有相應的喪撫待遇。
第七章 經辦服務
第二十三條 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時,所在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嚴格把關,堅決杜絕不符合條件的人員享受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政策。
第二十四條 被征地農民每年按標準繳納養老保險費。被征地農民繳納了當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后,由各涉及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核算當年政府應補貼金額,并將所轄被征地農民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繳費的政府繳費補貼部分及時予以報銷;以城鄉居民身份參保繳費的政府繳費補貼部分于每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中。社保經辦機構負責做好個人賬戶分配。
第二十五條 被征地農民達到待遇領取年齡且繳費年限滿15年的,由本人向社保經辦機構申報辦理待遇核發相關手續,并由社保經辦機構按標準計發待遇,按月足額發放。
第八章 工作職責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管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區社保服務中心具體經辦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業務工作;各鄉鎮負責本行政區域被征地農民的參保認定、登記、繳費補貼報銷及劃轉等工作;區財政局在征地前負責預存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費政府繳費補貼部分;財政、審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預存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對未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費用預存制度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名單不確定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用未足額預存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得簽署審核同意意見,征地審批機關不予批準征收土地。
第二十八條 根據部門職責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政府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負責人和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籌集、使用和管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的;
(二)挪用、截留、侵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的;
(三)減免或擅自增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的;
(四)拖欠支付或擅自減發、增發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在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申報、登記、繳費待遇核發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六)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
第二十九條 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被征地農民喪失待遇領取資格后,本人或他人繼續領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騙取養老保險待遇的,責令退還,并按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三十條 2019年12月21日至本辦法實施之日期間征地的,從本規定實施之月起開始計算繳費補貼時間;本辦法實施后征地的,從被征地補償協議簽訂之月開始計算繳費補貼時間。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后,如有新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按照新的政策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其他自行出臺的關于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同時廢止。
被征地農民繳納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 費用測算表 | |||||
單位:元 | |||||
序號 | 年度 | 繳費基數 | 繳費檔次 | 基數增幅 | 政府繳費補貼 金額(12%) |
1 | 2022 | 3877 | 60% | 0.093 | 5582.88 |
2 | 2023 | 4238 | 60% | 0.093 | 6102.09 |
3 | 2024 | 4632 | 60% | 0.093 | 6669.58 |
4 | 2025 | 5062 | 60% | 0.093 | 7289.85 |
5 | 2026 | 5533 | 60% | 0.093 | 7967.81 |
6 | 2027 | 6048 | 60% | 0.093 | 8708.82 |
7 | 2028 | 6610 | 60% | 0.093 | 9518.74 |
8 | 2029 | 7225 | 60% | 0.093 | 10403.98 |
9 | 2030 | 7897 | 60% | 0.093 | 11371.55 |
10 | 2031 | 8631 | 60% | 0.093 | 12429.10 |
11 | 2032 | 9434 | 60% | 0.093 | 13585.01 |
12 | 2033 | 10311 | 60% | 0.093 | 14848.41 |
13 | 2034 | 11270 | 60% | 0.093 | 16229.32 |
14 | 2035 | 12319 | 60% | 0.093 | 17738.64 |
15 | 2036 | 13464 | 60% | 0.093 | 19388.34 |
合計 | 167834.11 | ||||
說明:2022年繳費基數以2021全區繳費基數的下限(3610元)增長9.3%測算,以后年度以此類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