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11152801011749789X/2017-0001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 發布機構 | 臨河區人民政府 | 文 號 | 臨政發〔2017〕2號 |
| 成文日期 | 2017-04-05 | 公文時效 | 有效 |
臨政發〔2017〕2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農場、辦事處、區直各單位、各企事業單位、駐區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中發〔2015〕3號)、《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的實施意見》(內黨發〔2015〕3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政府協商的實施意見》(內政發〔2016〕148號)、《巴彥淖爾市委關于加強全市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實施意見》(巴黨發〔2015〕14號)和《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政府協商的實施意見》(巴政發〔2017〕33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政府協商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政府協商的重要意義
政府協商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在黨的領導下,圍繞改革發展穩定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在政府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廣泛協商、凝聚共識的重要民主形式。
推進政府協商工作,對于廣納群言、廣謀良策、廣聚共識,促進政府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區、鄉鎮政府要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考察內蒙古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落實自治區第十次黨代會、市第四次黨代會和區第十三次黨代會精神,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 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把協商民主貫穿政府履行職能全過程,豐富協商內容、創新協商形式、規范協商程序、增加協商密度、提高協商成效,廣泛凝聚社會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守望相助、團結奮斗,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綠色崛起、賽過江南”的征程中譜寫新的篇章。
二、政府協商的重點內容
按照科學民主依法決策要求,增強政府決策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更好地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圍繞政府中心工作,重點協商以下內容: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報告、財政預決算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行政區劃和同級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區域規劃和重大專項規劃及其重大調整;重要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意見的制定和修改建議;公共資源配置、重大項目建設、重大財政資金安排使用等事項;重大體制改革方案;其他有必要進行協商的重要問題。
每年初根據法律法規和工作實際,制定并向社會公開政府協商事項目錄及工作計劃。
三、政府協商的主要形式
(一)會議協商
根據年度協商目錄及工作計劃召開專題協商會,由區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或委托分管負責同志主持,邀請區人大、政協負責同志出席,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工商聯代表,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及群眾代表,相關專家學者進行協商。
區政府召開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和有關會議,可視情況邀請區人大、政協負責同志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出席或列席。
區直有關部門召開的重要會議可視情況邀請區人大、政協有關方面負責同志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加。
(二)對口協商
落實對口聯系工作制度,區直有關部門與區人大、政協對口專門委員會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對口協商會議,推動政府和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工商聯就共同關心的問題開展協商。相關部門制定重要規劃、方案和有關政策措施, 應事先向人大、政協對口專門委員會以及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工商聯征求意見。
(三)約談協商
區政府有關負責同志或委托相關部門,不定期邀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工商聯代表等,就涉及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重大公眾利益或重大民生的決策事項,進一步溝通情況,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涉及特定群體利益的,邀約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群眾代表進行溝通協商。
(四)書面協商
區政府就有關重要文件、重要事項書面征求區委、人大、政協、統戰部門的意見建議,相關部門以書面形式反饋。
除上述協商形式外,應結合工作實際,著力創新政府協商形式,努力構建多層次、全方位的協商格局。政府重大決策形成過程中可召開協商座談會,有關方面負責同志到會聽取意見建議。根據情況邀請人大、政協相關專門委員會以及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工商聯代表參加重要調研、專項檢查活動。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在視察、考察、專題調研等活動中可安排與有關方面開展協商。通過座談、民意調查、網絡問政等形式,加強與社會公眾的溝通協商,充分聽取公眾對政府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四、政府協商的程序
(一)會議協商的程序
專題協商會議由區政府辦按照每年初確定的協商議題組織實施。會前印發相關通知和相關意見方案審議稿,會上由牽頭部門匯報議題主要內容及相關說明,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工商聯代表,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及群眾代表、相關專家學者充分發表意見,區政府負責同志、人大、政協負責同志和工商聯負責同志及相關部門提出意見。會后,牽頭部門根據會議協商情況修改完善相關意見方案,形成送審稿報政府審定。
區政府召開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和有關會議,可視情況由區政府辦負責邀請區人大常委會、政協負責同志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出席或列席。
區直有關部門召開的協商會議由各部門組織落實。
(二)對口協商的程序
按照區直相關部門與區人大、 政協對口專門委員會以及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工商聯商定的議題,由各相關部門組織實施。
(三)約談協商的程序
區政府領導同志提出的約談,由區政府辦確定參加會議范圍和人員,將相關約談信息提前告知有關方面。約談協商可以采用座談或專題會議形式開展,區政府辦負責梳理匯總各方面意見建議,供區政府領導決策參考。
(四)書面協商的程序
區政府提出的書面協商,由區政府辦負責將協商材料發送相關協商方面,各方面通過書面反饋意見后,由區政府辦梳理匯總,報區政府研究。
五、政府協商的保障機制
(一)健全知情明政制度
積極探索推動協商過程和協商成果的公開。堅持依法依規向同級人大報告、向同級政協通報政府工作制度。制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作為法定程序,確保決策科學、 程序正當、進程公開、責任明確。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深化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工作。依據權責清單,向社會全面公開履行職能的法律依據、實施主體、職責權限、管理流程、監督方式等事項。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公示制度,依法公開執法依據、執法程序和執法結果。規范聽證工作,聽證會依法公開舉行,及時公開相關信息。建立健全決策咨詢機制,完善咨詢程序,提高咨詢質量和公信力。建立法律顧問制度,組建以政府法制機構為主體、吸收專家學者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
(二)完善協商議題確定機制
建立健全政府協商選題機制,通過政府常務會議以及座談會、發函等形式廣泛征集議題。年度協商目錄及工作計劃草案形成后,經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確定,視情況在有關媒體公開發布。對口協商議題由區直相關部門與區人大、政協對口專門委員會以及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工商聯商定。
(三)健全人大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機制
建立人大議案、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有序交辦機制,明確任務分工,推動責任落實。在議案、建議、提案辦理環節,建立健全聯系溝通、辦理詢問、研討交流機制,統籌抓好辦理協商,形成高質量的辦理意見。建立健全議案、建議、提案跟蹤督查機制,完善臺賬制度,把議案、建議、 提案辦理列入政府年度督查工作計劃,落實議案、建議、提案辦理公開的有關規定。堅持和完善政府領導同志批辦重點議案、建議、提案工作。
(四)完善協商成果采納、落實和反饋機制
研究制定協商成果采納、落實和反饋的具體辦法。協商后形成的意見、建議,由區政府辦及有關部門按程序運轉落實。議題牽頭部門按要求及時向提出意見建議的有關方面反饋辦理情況。
臨河區人民政府
2017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