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11152801011749789X/2017-0001 | 主題分類 | 農牧業、林業、水利 |
| 發布機構 | 臨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 號 | 臨政辦發〔2017〕41號 |
| 成文日期 | 2017-05-05 | 公文時效 | 有效 |
臨政辦發〔2017〕4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積極參與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確保試點平穩推進,切實緩解農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5〕45號)、《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農村牧區承包土地(草牧場)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和<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政發〔2016〕53號)、《臨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臨河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臨政辦〔2016〕93號)、《臨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臨河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臨政辦〔2016〕94號)等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風險補償基金(以下簡稱:風險補償基金)是指由區級財政安排,納入區級財政預算管理,通過與銀行合作,并以協議約定方式建立的風險補償基金,其作用是:引導金融機構以承包土地的經營權作抵押向符合條件的承包方農戶或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放貸款,確保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平穩推進。
第二章 基金支持對象及方式
第三條 風險補償基金補償對象(以下簡稱:補償對象)為發放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的金融機構。
第四條 風險補償基金支持的主要對象為:轄內以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作抵押而獲得貸款的一般承包農戶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包括種養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和農業企業四類,以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為重點,優先支持列入名錄的新型經營主體用于生產經營的適度用款需求。風險補償基金只限于補償貸款主體生產經營因地震、冰雹、嚴重旱澇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貸款損失的補償,補償僅為貸款本金,不含利息及補償對象違法違規操作產生的不良貸款。
第三章 基金設立、管理及補償原則
第五條 為進一步發揮財政對農村金融創新的激勵作用,區政府設立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專項風險補償金。風險補償金由區財政安排,納入區級財政預算管理,滾動使用,每年年初額度應保持在450萬元。
第六條 基金工作領導小組以競爭性談判方式確定合作金融機構及合作協議條款,簽訂合作協議,按協議約定履行義務并行使權利。合作協議核心內容包括:
1.特定貸款主體:轄內以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作抵押而獲得貸款的一般承包農戶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2.貸款用途:主要用于滿足貸款主體從事農業生產及與農業生產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
3.貸款規模:貸款總額按風險補償基金的10—20倍放大,單戶貸款規模控制在土地經營權評估價值的70%以內,原則上單個農戶不超過10萬元,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不超過100萬元。
4.利率條件:貸款利率應參考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結合借款人的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實行低于其他農業貸款(農戶聯保、信用貸款等)的優惠利率。
5.授信條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具備農業生產經營管理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2)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沒有權屬爭議;(3)依法擁有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頒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已經與承包方或者經承包方書面委托的組織或個人簽訂了合法有效的經營權流轉合同,或依流轉合同取得了《農村土地經營權證》,并已按合同約定方式支付了土地租金;(4)承包方已明確告知發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或發包方同意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可用于抵押及合法再流轉。
6.風險補償機制:風險補償基金根據與補償對象在合作協議中約定的風險補償比例限額,在貸款不良出現時分別按貸款發生的年度期間計算年度補償金限額。
7.風險控制:金融機構對使用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作抵押的客戶群體進行風險評定和準入,對借款人的準入及貸款審批流程按照本機構相應產品管理制度執行,并嚴格進行貸前調查、貸中審查、貸后管理和貸后收回等工作,認真履行職責,把控風險。
8.考核及獎懲條款:金融機構應積極履行職責,嚴格按與區政府基金工作領導小組簽署的協議約定的利率和規模放款,區金融辦組織基金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或聘請專業機構按年度對金融機構放款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與風險補償比例掛鉤,完成目標任務的給予適當獎勵和表彰,未完成目標任務的適當降低風險補償比例。
第七條 區財政局作為基金管理人,在補償對象指定的基金托管行開立賬戶,并與補償對象、基金托管行共同簽訂基金托管協議,對賬戶實行日常監管。
第八條 基金來源:包括區財政按預算撥付的風險補償基金、風險補償基金專戶的利息收益、風險補償基金代償后追償回款扣除相關費用后的凈額以及上述資金的孳息、自治區對設立“兩權”抵押貸款風險補償基金的補助。風險補償基金按照協議約定的規模和利率水平,一次性或經考核后分次存儲于合作金融機構。
第九條 補償比例及限額。期滿發放貸款進度未達到協議約定規模70%的,風險補償金補償比例為貸款本金損失的70%,金融機構承擔40%;完成規模70%(含)以上的,風險補償基金補償合作期間內所有貸款本金損失的80%,金融機構承擔20%。
第十條 補償范圍。風險補償基金的補償范圍指符合補償對象不良貸款認定標準,按內部管理規定完成內部催收程序,進入法律訴訟程序,獲得地方法院“立案通知書”或足以證明法院訴訟受理的相關文件,并進入執行程序且不能彌補本金損失,經區基金工作領導小組審核認定的不良貸款。
第十一條 補償程序。風險補償程序于補償對象申報時啟動,補償對象向基金管理人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文件;
(二)借款借據、貸款合同、抵押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登記表(復印件);
(三)貸款逾期催收相關證明(復印件);
(四)其他相關資料。
經區財政局、區金融辦和區經管局、人民銀行巴彥淖爾市中心支行分別審核認定,報區基金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審批后受償。風險補償審批工作應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并出具《風險補償基金劃款通知書》,將確定的補償資金從風險補償基金專戶中撥付給補償對象。
第十二條 貸(借)款追償。補償程序結束后,補償對象仍要協助區經管局履行追償義務,不得放棄借款損失追償權。同時積極配合經管局對抵押的土地經營權進行處置,處置所得用于彌補風險補償基金損失。
第四章 職責分工
第十三條 區財政局、區經管局、補償對象、人民銀行巴彥淖爾市中心支行、區金融辦、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一)區財政局負責: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風險補償基金預算安排;會同區金融辦、區經管局研究制定風險補償基金管理制度;參與組織與補償對象的協商,確定合作協議內容;會同區經管局審批補償對象申請的損失補償基金的撥付;會同區金融辦、區經管局對與補償對象簽訂的合作協議履行情況進行跟蹤監管;對補償基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組織績效管理;協助金融機構做好相關信貸產品推廣服務工作。
(二)區經管局負責:參與制定風險補償基金管理制度;參與補償對象的協商確定合作協議內容;負責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名錄的數據提供與維護;牽頭做好全區農村新型經營主體信用體系建設,負責新型經營主體社會信用信息監管平臺維護和管理;向符合條件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對象宣傳金融產品;對與補償對象簽訂的合作協議履行情況進行跟蹤監管;與區財政局聯合審批補償對象申請的損失補償基金的撥付;會同區財政局對補償基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落實績效管理;負責對轉移的土地經營權進行處置。
(三)補償對象負責:落實合作協議各項條款,在協議規定的范圍內自主開展業務,加大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支持力度,并接受區財政局、區金融辦、區經管局、人民銀行巴彥淖爾市中心支行對協議落實情況的監督;按照財政局和經管局的時限要求,處理相關投訴及因違反協議可能發生的矛盾與糾紛。
(四)人民銀行巴彥淖爾市中心支行負責:指導補償對象制定相關信貸管理辦法、風險防范和處置預案;監督簽約銀行按照約定履行合作協議,并做好抵押貸款統計工作;加強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督促簽約金融機構做好網上貸款業務的推行、推進工作;綜合運用信貸政策工具,對補償對象在信貸規劃、支農再貸款資金安排上給予優先支持。
(五)區金融辦負責: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完善相關規章制度,協調金融機構和區經管局完善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實施細則;參與制定風險補償基金管理制度;協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風險補償工作;負責牽頭與補償對象協商確定合作金融機構及合作協議條款。
(六)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向符合條件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宣傳金融產品;協調轄區補償對象和貸款戶之間發生的矛盾與糾紛;根據新型經營主體信用信息監管平臺監管要求及時做好轄區數據搜集、上傳及更新工作,協助區經管局對貸款對象所抵押土地經營權的處置。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考核
第十四條 補償對象合作協議約定合同期內,區財政局會同區經管局、人民銀行巴彥淖爾市中心支行、區金融辦對合作機構履約情況組織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每一合同期期滿,區財政局會同區經管局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年度合作協議履行情況進行審計。審計結果作為清算風險補償基金合作合同續約、合作機構重新選擇、合作條款簽訂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區財政局、區經管局、人民銀行巴彥淖爾市中心支行、區金融辦在風險補償協議履行情況審計的基礎上,組織開展專項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風險補償基金預算分配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區財政局、區經管局、人民銀行巴彥淖爾市中心支行、區金融辦應當對風險補償基金的運行狀態進行動態監管。對補償對象違反協議約定提高或變相提高借款人貸(借)款成本等行為,除按協議約定的違約條款執行外,取消補償對象的合作資格;對貸(借)款人違反財務規定,弄虛作假,或將貸款挪用至非本項目支持領域,一經查實,終止貸(借)款,追回已發放的貸(借)款資金,并取消該主體以后年度專項基金支持貸款的申報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區財政局、區經管局、區金融辦、人民銀行巴彥淖爾市中心支行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至試點結束終止。
臨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