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11152801011749789X/2018-0001 | 主題分類 | 農牧業、林業、水利 |
| 發布機構 | 臨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 號 | 臨政辦發〔2017〕123號 |
| 成文日期 | 2017-11-30 | 公文時效 | 有效 |
臨政辦發〔2017〕123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農場,區直有關單位:
現將《臨河區糧食生產功能區劃定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臨河區糧食生產功能區劃定實施方案
建立糧食生產功能區是黨中央、國務院做出的重大戰略決策和重大制度性安排,是落實國家糧食安全戰略、確保農村經濟穩中求進的必然要求,是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優化農業區域布局的重大舉措,也是完善農業調控、推進現代農業發展的有效途徑。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的指導意見》(國發〔2017〕24號,以下簡稱《意見》)、《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劃定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政發〔2017〕131號,以下簡稱《通知》)和《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巴彥淖爾市糧食生產功能區劃定實施方案>的通知》(巴政辦發〔2017〕116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實施“藏糧于地、藏糧于技”戰略,以確保國家糧食安全和保障重要農產品有效供給為目標,以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以主體功能區規劃和優勢農產品布局規劃為依托,以永久基本農田為基礎,將“兩區”細化落實到具體地塊,優化區域布局和要素組合,促進農業結構調整,提升農產品質量效益和市場競爭力,為推進農業現代化建設、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奠定堅實基礎。
二、目標任務
根據《通知》要求,全市劃定我區糧食生產功能區面積105萬畝,其中,小麥40萬畝、玉米65萬畝。結合我區小麥、玉米優勢區域布局和現有耕地面積、地力水平、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劃定作物種植面積等因素,確定了我區各鄉鎮、農場的劃定任務(見附件1)。各鄉鎮、農場要綜合考慮當地資源條件、發展潛力等因素,及時將劃定任務逐級分解細化到村組。
按照國務院“三年劃定,五年建成,永久管護”的統一部署,2018年全面開展劃定工作,2019年底前全部完成上圖入庫、建檔立冊,并逐級匯總,形成上下銜接、規范統一的信息系統。
三、劃定依據
(一)《意見》及自治區和巴彥淖爾市兩《通知》規定和要求。
(二)永久基本農田劃定成果,全國第二次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成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國有農場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成果,耕地地力調查與質量評價成果等。
(三)臨河區國民經濟發展、現代農牧業、土地利用、水資源利用、城鄉建設、交通等相關領域“十三五”期間的發展規劃;小麥、玉米等糧食作物發展規劃等。
(四)臨河區小麥、玉米種植傳統和生產能力情況,近三年主要作物種植面積、產量。
四、劃定要求和標準
(一)劃定要求
劃定糧食生產功能區必須做到“三個必須”、“四個優先”、“四個禁止”。
三個必須:必須是永久基本農田;必須是優質地塊;必須是小麥、玉米種植優勢區。
四個優先:優先選擇基礎設施配套的水澆地;優先選擇生產潛力高的地塊;優先選擇已經建成或規劃建設的高標準農田;優先選擇糧食產量大的鄉鎮村組。
四個禁止:禁止將退耕的地塊劃入;禁止將生態條件脆弱的地塊劃入;禁止將污染嚴重的地塊劃入;禁止將設施農業用地劃入。
(二)劃定標準
1.耕地基礎條件好,四至清楚、相對平整、地力穩定。劃定的糧食生產功能區地塊要求相對集中連片,集中連片面積原則上不低于500畝。
2.具有明顯區域優勢,生態環境優良,產品產量高,品質好,具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力。近3年內播種面積基本穩定的集中連片耕地。
3.≥10℃的年積溫在2300度以下的區域以及嚴重干旱又無灌溉條件的區域不得劃入玉米生產功能區。
五、劃定程序
(一)制定方案。成立領導小組,制定工作方案,明確工作目標和任務,統籌謀劃糧食生產功能區劃定工作,并報市農牧業局、國土資源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備案。
(二)嚴格按照規程要求組織劃定。糧食生產功能區劃定,采取內業、外業相結合的方式,在摸清區域地塊情況的基礎上開展劃定工作。
1.圖件制作。搜集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成果資料、永久基本農田劃定成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建設及其他相關內容的文本、圖件、數據資料。委托專業機構以永久基本農田劃定成果、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成果和耕地地力評價成果為基礎,疊加相關規劃成果,通過人工判讀和綜合分析,初步確定糧食生產功能區片塊和地塊邊界,制成糧食生產功能區劃定工作底圖。
2.實地勘查。根據制成的工作底圖,進行實地勘查,查清糧食生產功能區片塊和地塊空間位置、數量、邊界,以及糧食生產功能區片塊內農牧業基礎建設狀況。工作底圖標注信息與實際存在偏差的,核實無誤后予以修改,確保劃定的糧食生產功能區圖、數、實地一致。
3.公告公示。將公示材料交由鄉鎮農場、村(組)審核,審核通過后在糧食生產功能區劃定涉及的鄉鎮農場、村(組)進行張榜公告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由鄉鎮農場、村(組)簽章確認。
4.建立數據庫。糧食生產功能區劃定的基礎資料、圖件、表冊和文本成果,經質量檢查合格后入庫。
5.檢查驗收。糧食生產功能區劃定成果檢查驗收采取內業審核、內業監測和實地抽查相結合的方式。由區農牧業部門牽頭,聯合國土、發改、財政等部門組織本區域的成果檢查驗收并逐級上報。由市級相關部門組織復查,自治區相關部門抽查核實。
6.成果管理。糧食生產功能區劃定成果經檢查驗收合格后,由區農牧業部門牽頭,逐級備案至自治區農牧業廳、國土資源廳和發展改革委,作為今后落實中央和地方支持糧食生產功能區建設與管護相關政策的主要依據,推進成果的共享利用。
六、工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為全面推進糧食生產功能區劃定工作,成立由區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的劃定工作領導小組(見附件2),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農牧業局。同時,建立臨河區糧食生產功能區劃定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區農牧業局組織,區發展改革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水務局、統計局等相關部門積極參與。各鄉鎮、農場要高度重視糧食生產功能區劃定工作,加強領導,按照本方案要求,組織相關部門建立工作協調機制,明確職責分工,共同推進落實。成立由鄉鎮、農場分管領導任組長的劃定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負責制訂糧食生產功能區劃定實施方案,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劃定工作,建立部門間工作協調機制,及時溝通工作情況,會商解決工作中的重點問題。
(二)加強協調,合力推進。糧食生產功能區劃定工作時間緊、任務重、涉及面廣,專業性強。發改、財政、國土、農牧業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分工協作、優勢互補、協調配合,共同推進此項工作。
農牧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糧食生產功能區劃定工作,主要是分解劃定任務,制定劃定工作方案,確定劃定標準、驗收評價考核規程,做好登記造冊、上圖入庫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統籌協調,將糧食生產功能區列入農牧業發展規劃,并做好與其他專項規劃的銜接,整合有關涉農項目向糧食生產功能區傾斜。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配合做好永久基本農田劃定與糧食生產功能區劃定銜接工作,共享現有的耕地資源一張圖及永久基本農田劃定成果,共同做好糧食生產功能區上圖入庫等工作。
財政部門:進一步優化財政支農結構,推進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使用,做好糧食生產功能區財政補助資金籌措和使用管理工作。
其他部門:根據各自職能職責積極配合做好糧食生產功能區劃定工作,支持糧食生產功能區建設。
(三)分工明確,層層落實。各鄉鎮、農場要明確牽頭領導,明確職責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做到職責明確,責任到人,杜絕推諉扯皮現象。區農牧業局牽頭組織開展本區域糧食生產功能區劃定工作,主要負責臨河區糧食生產功能區實施方案制訂工作,根據上級確定的劃定任務,結合實際,逐級細化分解下達劃定任務;開展糧食生產功能區劃定工作督導檢查;完成全區劃定成果匯總上報、建檔立冊和數據庫建設;實地核查劃定信息;組織公告公示、檢查驗收劃定成果;做好劃定成果整理歸檔、統計、匯總并上報各鄉鎮、農場數據庫建設情況等管理工作。
(四)大力宣傳引導。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開展多層次、多形式、持續性的宣傳,使廣大農民群眾全面、準確了解國家相關政策,營造有利于糧食生產功能區劃定的工作環境和輿論氛圍,通過現場觀摩、經驗交流、典型示范等方式,宣傳劃定工作中的好經驗、好典型,促進劃定工作有序開展。
(五)加強督促檢查。自本方案下發之日起,區委區政府督查室、農牧業局、國土資源局、發展改革局、財政局聯合對劃定工作進行不定期督查,根據各鄉鎮、農場工作情況,形成檢查備忘錄,將督查情況報區人民政府,適時予以通報,并將糧食生產功能區劃定工作進展情況及成效納入各鄉鎮、農場及各相關單位責任制考核和實績考評內容。由區農牧業局牽頭,區國土資源局、發展改革局、財政局配合,定期向區政府報送劃定工作進展情況,做到每月有月報、年終有總結。
附件:1.臨河區各鄉鎮農場糧食生產功能區劃定任務面積
2.臨河區糧食生產功能區劃定工作領導小組
臨河區糧食生產功能區劃定實施方案
組 長:王銀保 區政府副區長
副組長:王海成 區政府辦副主任
任惠禮 區農牧業局局長
成 員:米志恒 區農牧業局副局長、
推廣中心主任
苗三明 區農牧業局副局長
范 娜 區發展和改革局重點項目辦主任
霍 青 區財政局副局長
曹 明 區國土資源局副局長
俞志瑞 區水務局副局長
楊 霞 區統計局副局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農牧業局,辦公室主任由任惠禮兼任,具體負責劃定工作的日常事務。